【堅定~高考上榜】評論
1.高雄高等行政法院90年訴字第2035號判決指出:「建築法規原則上係為維持保健、衛生、火災預防等公共秩序而立法,並非以保護鄰近居民為目的,而違章建築處理辦法觀其內容更係規範行政機關如何處理違章建築之細節性及技術性規定,並非賦予人民向行政機關請求拆除違章建築之請求權。」據此,A選項「拆除隔壁鄰居違章建築所帶來的通行利益」僅為反射利益。 2.最高行政法院100年判字第433號判決認為:「行政機關認定私人所有之土地為具有公用地役關係之現有巷道,係行政機關基於行政目的,依法對私人財產賦予限制之關係,是私人所有之土地因長期供公眾通行,而發生公用地役關係之既成巷道後,其所有權雖不因而消滅,但其所有權之行使應受限...
【我是小安】評論
thx 8F摩友^^
【林宏展】評論
感謝八樓答覆
【歐巴斯基-109年已放棄國】評論
我還以為C是掰出來的,沒想到居然真的有判決XDD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