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haron】評論
A)憲法增修條文第5條 由憲法法庭審理B)再審議找公懲會
【Kitty Amami】評論
可以解釋一下B選項嗎??
【Evan Chen】評論
對懲戒有爭議 ~再審議對複審不服 ~行政訴訟
【KaiKai】評論
懲戒有爭議 再審(向公懲會)複審不服 (法定原因(再審議向保訓會)) -行政訴訟
【芹(公職社工師已上榜)】評論
注意修法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已經改為「懲戒法院」,救濟制度採「一級二審」(抗告或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