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49 因下列人員身分所生之公法上爭議,何者得依行政訴訟法提起行政訴訟?
(A)總統、副總統之彈劾事項有關爭議
(B)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對公務員所為懲戒處分有關爭議
(C)公務員之免職處分有關爭議
(D)律師之懲戒有關爭議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簡單0.889518
統計:A(55),B(444),C(4871),D(106),E(0)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訴願、行政訴訟法、行政訴訟法

用户評論

Sharon】評論

A)憲法增修條文第5條 由憲法法庭審理B)再審議找公懲會

Kitty Amami】評論

可以解釋一下B選項嗎??

Evan Chen】評論

對懲戒有爭議 ~再審議對複審不服 ~行政訴訟

KaiKai】評論

懲戒有爭議 再審(向公懲會)複審不服 (法定原因(再審議向保訓會)) -行政訴訟

芹(公職社工師已上榜)】評論

注意修法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已經改為「懲戒法院」,救濟制度採「一級二審」(抗告或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