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44 甲因臺北市政府衛生局對其提出之申請案件,逾 2 個月仍未為准駁,乃向臺北市政府提起訴願。案件尚在訴願審議程序中,臺北市政府衛生局已作成核准甲申請之行政處分,請問受理訴願機關應如何處理?
(A)應認為甲之訴願為無理由,以決定駁回之
(B)應認為甲之訴願為有理由,命臺北市政府衛生局重為處分
(C)應認為甲之訴願不合法,作不受理之決定
(D)應認為甲之訴願無理由,命甲撤回訴願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簡單0.77526
統計:A(2463),B(148),C(452),D(114),E(0)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行政行為、判決確定後的救濟管道只有再審及非常上訴、訴願

用户評論

米雪兒】評論

下:已作成VA.....上:無理由,駁回下:撤銷VA....上:.不受理

小憨】評論

謝謝11樓 zeelmkil 大大的解釋,我瞭解了 XD

行百里者半九十】評論

筆記:下級機關:已作成VA.....上級機關:無理由,駁回下級機關:撤銷VA....上級機關:.不受理

芹(公職社工師已上榜)】評論

不同類型的訴願打到一半,未作出訴願決定前,原處分機關已作出處分,訴願機關該如何做:撤銷訴願、拒絕申請之訴願(訴願法§1)【情境一】罰你100萬的處分下來了,你不爽,提起撤銷訴願...(一)訴願到一半,機關撤回處分,即處分不存在→依訴願法§77作成不受理之決定。(備註1請見下則留言,有考古題)(二)訴願到一半,機關改成罰你50萬,此時依學界通說→在所有合法要件具備下,仍應進行實體審議。(備註2請見下則留言,有考古題)【情境二】你跟機關申請核發營業執照,遭否准,提起拒絕申請之訴願...(因訴願法漏未專條規定拒絕申請之訴願,故訴願法§1:「人民對於中央或地方機關之行政處分...」其中所謂「行政處分」,在解釋上包括駁回處分)此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