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0 甲診所與中央全民健康保險局締結「全民健康保險醫事服務機構特約」。嗣後因法定義務之違反遭主管機關停止特約。試問,依最高行政法院之見解,此一「停止特約」行為之法律性質為何?
(A)觀念通知
(B)行政契約上之履約行為
(C)行政指導
(D)行政處分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簡單0.841814
統計:A(48),B(685),C(38),D(4103),E(0)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行政行為、林清-行政法(含概要)、林清-行政法申論題型百分百

用户評論

方翔】評論

最高行政法院 95 年7 月份庭長法官聯席會議採行政處分說依全民健康保險法規規定可知,保險醫事服務機構於特約期間,有特定情事者,保險人應予停止特約一定期間。保險人中央健康保險局之所為,單方面認定保險醫事服務機構有無該特定情事,並宣告停止特約之效果,並無合約當事人間容許磋商之意味,乃基於其管理保險醫事服務機構之公權力而發,應認為行政處分。

Aimee Kung】評論

「停止特約」行為之法律性質→行政處分

S(107高普雙榜)】評論

謝謝解答

Aimee Kung 2.】評論

「停止特約」行為之法律性質→行政處分

Zzzita(謝謝阿摩!已】評論

特約:行政契約停止特約:行政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