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2 公務員依刑事確定判決,受褫奪公權之宣告者,下列法律效果何者錯誤?
(A)未經復權者,不得再任用為公務人員
(B)任用後始發生者,應予免職
(C)已移送懲戒者,公務員懲戒委員會應為不受理之議決
(D)已移送懲戒者,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認為本案處分已無必要者,應為免議之議決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適中0.696768
統計:A(87),B(285),C(2932),D(904),E(0)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判決確定後的救濟管道只有再審及非常上訴、懲戒之總類~政務官僅適用撤職、申誡、公務員法(懲戒)

用户評論

【用戶】xxxOlivia

【年級】大一上

【評論內容】第 25 條懲戒案件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應為免議之議決: 一、同一行為,已受公務員懲戒委員會之懲戒處分者。 二、受褫奪公權之宣告,認為本案處分已無必要者。 三、自違法失職行為終了之日起,至移送公務員懲戒委員會之日止,已逾十年者。第 26 條懲戒案件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為不受理之議決: 一、移送審議之程序違背規定者。二、被付懲戒人死亡者。

【用戶】sweet70906

【年級】幼稚園下

【評論內容】不受理--三、違背第四十五條第六項之規定,再行移送同一案件。

【用戶】諺朱

【年級】高三下

【評論內容】一百零四年五月二十日修正公布全文 80 條

【用戶】三中王086

【年級】國三下

【評論內容】刑懲並行

【用戶】crleader314

【年級】大一上

【評論內容】免議類似刑訴的免訴

【用戶】芹(公職社工師已上榜)

【年級】大二下

【評論內容】免議(§56)一、同一行為,已受懲戒法院之判決確定。二、受褫奪公權之宣告確定,認已無受懲戒處分之必要。→故本題C錯誤,懲戒法院應為「免議」之議決,而非不受理。三、已逾第20條規定之懲戒處分行使期間。(§20:休職→10年;免除職務、剝奪退休金、撤職→無期限;其餘5年)不受理(§57)一、移送程序或程式違背規定。二、被付懲戒人死亡。三、違背第45條第6項之規定,再行移送同一案件。無懲戒必要(§55)應為不受懲戒之判決。

【用戶】L

【年級】大四上

【評論內容】請問「(B) 任用後始發生者,應予免職」的法條出處?

【用戶】crleader314

【年級】大一上

【評論內容】免議類似刑訴的免訴

【用戶】芹(公職社工師已上榜)

【年級】大二下

【評論內容】免議(§56)一、同一行為,已受懲戒法院之判決確定。二、受褫奪公權之宣告確定,認已無受懲戒處分之必要。→故本題C錯誤,懲戒法院應為「免議」之議決,而非不受理。三、已逾第20條規定之懲戒處分行使期間。(§20:休職→10年;免除職務、剝奪退休金、撤職→無期限;其餘5年)不受理(§57)一、移送程序或程式違背規定。二、被付懲戒人死亡。三、違背第45條第6項之規定,再行移送同一案件。無懲戒必要(§55)應為不受懲戒之判決。

【用戶】L

【年級】大四上

【評論內容】請問「(B) 任用後始發生者,應予免職」的法條出處?

【用戶】crleader314

【年級】大一上

【評論內容】免議類似刑訴的免訴

【用戶】芹(公職社工師已上榜)

【年級】大二下

【評論內容】免議(§56)一、同一行為,已受懲戒法院之判決確定。二、受褫奪公權之宣告確定,認已無受懲戒處分之必要。→故本題C錯誤,懲戒法院應為「免議」之議決,而非不受理。三、已逾第20條規定之懲戒處分行使期間。(§20:休職→10年;免除職務、剝奪退休金、撤職→無期限;其餘5年)不受理(§57)一、移送程序或程式違背規定。二、被付懲戒人死亡。三、違背第45條第6項之規定,再行移送同一案件。無懲戒必要(§55)應為不受懲戒之判決。

【用戶】L

【年級】大四上

【評論內容】請問「(B) 任用後始發生者,應予免職」的法條出處?

【用戶】crleader314

【年級】大一上

【評論內容】免議類似刑訴的免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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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級】大四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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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級】大二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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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戶】crleader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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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級】大二下

【評論內容】免議(§56)一、同一行為,已受懲戒法院之判決確定。二、受褫奪公權之宣告確定,認已無受懲戒處分之必要。→故本題C錯誤,懲戒法院應為「免議」之議決,而非不受理。三、已逾第20條規定之懲戒處分行使期間。(§20:休職→10年;免除職務、剝奪退休金、撤職→無期限;其餘5年)不受理(§57)一、移送程序或程式違背規定。二、被付懲戒人死亡。三、違背第45條第6項之規定,再行移送同一案件。無懲戒必要(§55)應為不受懲戒之判決。

【用戶】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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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戶】crleader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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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內容】免議(§56)一、同一行為,已受懲戒法院之判決確定。二、受褫奪公權之宣告確定,認已無受懲戒處分之必要。→故本題C錯誤,懲戒法院應為「免議」之議決,而非不受理。三、已逾第20條規定之懲戒處分行使期間。(§20:休職→10年;免除職務、剝奪退休金、撤職→無期限;其餘5年)不受理(§57)一、移送程序或程式違背規定。二、被付懲戒人死亡。三、違背第45條第6項之規定,再行移送同一案件。無懲戒必要(§55)應為不受懲戒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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