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haron Wei】評論
行政委託 VS. 專家參與依行政程序法16條規定,前者須有法規依據,委託之內容則為行政機關權限之一部份。後者可以把他理解為,行政機關把為行使公權力所需的資訊,委由專業機構處理,專業機構則把相關資訊或判斷交給行政機關參考,作為行政機關為行政決定(包括行政處分)的依據,最後的決定權還是在行政機關,但原則上行政機關會尊重專業機構的提供的判斷。關鍵句在 "甲(主管機)依 A(檢測公司) 所為之檢測報告,認為乙超標乃予以罰鍰並限期改善" 所以a公司只是專業機構 無實際權力
【阿元】評論
『行政助手』應該也對
【思捷李】評論
4f說的沒錯
【Resa】評論
行政助手(行政輔助人)ex:義交、義消、拖吊業者...專家參與(獨立行政助手)ex:民間檢驗所、大學教授... 兩者之差異在於有無獨立性。
【123】評論
行政助手(行政輔助人)ex:義交、義消、拖吊業者...專家參與(獨立行政助手)ex:民間檢驗所、大學教授... 兩者之差異在於有無獨立性。
【110關務四一般行政8個月】評論
因 行政處分仍由甲機關,所以是 專家參與行政助手(行政輔助人)ex:義交、義消、拖吊業者...專家參與(獨立行政助手)ex:民間檢驗所、大學教授... 兩者之差異在於有無獨立性。補充:委託,行使公權力 ex. 環保機關委託民間機車行辦理機車排氣定期檢驗,視為 委託公務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