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iting Hsu】評論
(A)制定「公民投票法」:參政權(B)勞動基本權:屬於社會權之一(C)保障人民受不法侵害時有權訴請司法機關救濟:受益權(訴訟上)(D)建立立法委員選舉之原住民席次保障名額制度:平等權(實質平等) 人權由最早期的免除干涉之自由權,進而主張,人民居於積極地位,要求國家提供以享受個人特定利益之權利(ex平等權、受益權、參政權)20世紀之後,進而要求國家積極介入保障的權利:社會權將受益權之生存權、工作權、受教育權,再加上勞動基本權(勞動三權-團結權、協商權、爭議權),列為社會權。 ps.生存、工作、受教育權:兼具受益權&社會權性質。 勞動基本權,我國憲法無明文規定,學者以憲15之生存、工作、財產權,作為法源依據
【我愛阿,阿愛我】評論
勞工(私人)與企業(私人)的問題,政府(公權)介入管理
【vicki】評論
C不行?
【賴佳伶】評論
受益權(人民積極請求國家):人民請求受益權社會權(國家積極保護人民):憲法保障基本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