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唐唐
【年級】大二下
【評論內容】行政程序法有關陳情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 人民對於行政違失之舉發,得向主管機關陳情 (B)人民之陳情限於書面 為之 (C)人民陳情案未具真實姓名者,得不予處理 (D)人民之陳情應向其他機關為之者,受理機關應告知陳情人
【用戶】唐唐
【年級】大二下
【評論內容】21.行政程序法有關陳情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陳情僅得向各級民意機關或監察院為之(B)人民對於行政違失之舉發得陳情 (C)陳情應以書面為之,以言詞方式為之者概不受理(D)陳情未具真實姓名者,一律不予處理
【用戶】liontoheart
【年級】大四下
【評論內容】行政法教室:名詞解釋—請願、遊說、陳情、陳訴 文 / 陳朝建教授【台灣法律網】請願、遊說、陳情、陳訴等四項概念如何區分?涉及請願法、遊說法、行政程序法與監察法(尤其是監察院收受人民書狀辦法)的適用問題,頗令人頭痛,茲以本篇「行政法教室:名詞解釋—請願、遊說、陳情、陳訴」先作簡單的說明…… 首先,憲法、請願法所稱之請願係指:人民對於政策施政、法令規章、公共利益甚或個人權益之維護,均可以向職權所屬之各級立法機關或是主管行政機關表達願望、陳述意見之謂;惟人民請願事項,不得牴觸憲法或干預審判人,從而人民自不得向各級司法機關(法院)為之請願。 其次,儘管監察院在歷次修憲後係定位為準司法機關,但其仍非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