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狂徒(我要回家!)
【年級】大二下
【評論內容】公務員懲戒法§2:公務員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有懲戒之必要者,應受懲戒:一、違法執行職務、怠於執行職務或其他失職行為。二、非執行職務之違法行為,致嚴重損害政府之信譽。公務員懲戒法§23:監察院認為公務員有第二條所定情事,應付懲戒者,應將彈劾案連同證據,移送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審理。
【用戶】珍會聊天,快點練習!
【年級】大三上
【評論內容】個人淺見,有錯還請指正:監察院糾事舉人 → 是叫你的主管注意一下你題目問的是彈劾,彈劾是要把你拉下來,或是受懲戒處分,所以是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