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33.下列何者並非訴訟程序當然停止之事由?
(A)當事人死亡
(B)當事人喪失訴訟能力
(C)法人因合併而消滅
(D)訴訟中有犯罪嫌疑牽涉其裁判時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適中0.68536
統計:A(573),B(568),C(559),D(3703),E(0)

用户評論

【用戶】衝一下

【年級】高二下

【評論內容】第 168 條  (A)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第 169 條  (C)法人因合併而消滅者,訴訟程序在因合併而設立或合併後存續之法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前項規定,於其合併不得對抗他造者,不適用之。第 170 條  (B)當事人喪失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第 183 條  (D)訴訟中有犯罪嫌疑牽涉其裁判者,法院得在刑事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

【用戶】kclqru5

【年級】

【評論內容】民事訴訟停止有三種

【用戶】魚仔想來想去

【年級】國三下

【評論內容】"有訴訟代理人之當事人死亡" 是否可視為 裁定停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