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32 下列關於住所之敘述,何者錯誤?
(A)住所應經登記始生住所之效力
(B)一人僅得有一個住所
(C)無行為能力人之住所,以其法定代理人之住所為住所
(D)法人以其主事務所之所在地為住所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適中0.69346
統計:A(3658),B(1212),C(144),D(261),E(0)

用户評論

【用戶】五色幸運草

【年級】大二下

【評論內容】(A)(B)民法第 20 條依一定事實,足認以久住之意思,住於一定之地域者,即為設定其住所於該地。一人同時不得有兩住所。(C)民法第 21 條無行為能力人及限制行為能力人,以其法定代理人之住所為住所。(D)民法第 29 條法人以其主事務所之所在地為住所。

【用戶】simonlinhhh

【年級】高三下

【評論內容】(A)住所應經[登記]始生住所之效力→久住

【用戶】小佑子-繼續準備司特四等

【年級】高二上

【評論內容】住所就是戶籍地的意思,居所就是租房子或暫時居住隨時可能在換地方住的意思。所以民事訴訟法才的訴訟才會以住所管轄優先,居所管轄次之。民訴第1條(以原就被原則):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之法院不能行使職權者,由其居所地之法院管轄。

【用戶】liontoheart

【年級】大四下

【評論內容】有關住所及戶籍的說明,下列何者正確? (A)在我國,每人只能有一戶籍,但可以有數個住所 (C)住所主要發生選舉、兵役、教育等公法上效力 (B)戶口名簿所記載之戶籍即是住所 (D)限制行為能力人以其法定代理人之住所為住所 居所無久住之意思 住所則須有久住之意思行政程序法第72條 送達,於應受送達人之住居所、事務所或營業所為之。但在行政機關辦公處所或他處會晤應受送達人時,得於會晤處所為之。對於機關、法人、非法人之團體之代表人或管理人為送達者,應向其機關所在地、事務所或營業所行之。但必要時亦得於會晤之處所或其住居所行之。應受送達人有就業處所者,亦得向該處所為送達。戶籍法為戶籍登記之行政管理規定,戶籍地址乃係依戶籍法所為登記之事項,戶籍地址並非認定住所為唯一標準,故不得以戶籍登記之處所,一律解為當然之住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