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7.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重大事項權利之行使意思不一致時,應如何解決?
(A)以父之意思為主
(B)由子女選擇依父或母之意思
(C)由父母於法院抽籤決定
(D)由法院酌定之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簡單0.856576
統計:A(28),B(334),C(252),D(3667),E(0)

用户評論

【用戶】momo

【年級】

【評論內容】(D)民法1089條第二項  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重大事項權利之行使意思不一致時,得請求法院依子女之最佳利益酌定之

【用戶】107地特五等一班行政上榜

【年級】大一下

【評論內容】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B0000001&FLNO=1059民法第 1059 條(子女之姓)父母於子女出生登記前,應以書面約定子女從父姓或母姓。未約定或約定不成者,於戶政事務所抽籤決定之。子女經出生登記後,於未成年前,得由父母以書面約定變更為父姓或母姓。子女已成年者,得變更為父姓或母姓。前二項之變更,各以一次為限。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法院得依父母之一方或子女之請求,為子女之利益,宣告變更子女之姓氏為父姓或母姓:一、父母離婚者。二、父母之一方或雙方死亡者。三、父母之一方或雙方生死不明滿三年者。四、父母之一方顯有未盡保護或教養義務之情事者。

【用戶】anny

【年級】小五下

【評論內容】民法 第 1089 條  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由父母共同行使或負擔之。父母之一方不能行使權利時,由他方行使之。父母不能共同負擔義務時,由有能力者負擔之。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重大事項權利之行使意思不一致時,得請求法院依子女之最佳利益酌定之。法院為前項裁判前,應聽取未成年子女、主管機關或社會福利機構之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