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ang Kingfish】評論
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3II二前行政院對於立法院決議之法律案、預算案、條約案,如認為有窒礙難行時,得經總統之核可,於該決議案送達行政院十日內,移請立法院覆議。
【卓萱】評論
只能對法律案 預算案 條約案提出哦
【唐唐】評論
46 依我國憲法,行政院可以移請立法院覆議下列何種議案? (A)媾和案 (B)戒嚴案 (C)條約案 (D)大赦案
【WANDA】評論
宣戰案相關法條中華民國憲法第38條總統依本憲法之規定,行使締結條約及宣戰、媾和之權。宣戰案其程序須先經行政院會議通過,立法院審議。中華民國憲法第58條第2項行政院院長、各部會首長,須將應行提出於立法院之法律案、預算案、戒嚴案、大赦案、宣戰案、媾和案、條約案及其他重要事項,或涉及各部會共同關係之事項,提出於行政院會議議決之。中華民國憲法第63條立法院有議決法律案、預算案、戒嚴案、大赦案、宣戰案、媾和案、條約案及國家其他重要事項之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