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4 下列何者,非第三審之上訴理由?
(A) 未參與審理之法官參與宣判者
(B)判決不載理由或所載理由矛盾者
(C) 未與被告以最後陳述之機會者
(D)判決不適用法則或適用法則不當者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適中0.51567
統計:A(181),B(28),C(49),D(51),E(0)

用户評論

【用戶】Nadia Chang

【年級】高一上

【評論內容】刑事上訴第三審注意事項上訴限制    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第二審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用戶】Lin_400AndMe

【年級】高三上

【評論內容】第 379 條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其判決當然違背法令︰一、法院之組織不合法者。二、依法律或裁判應迴避之法官參與審判者。(A)要審判才算違背法令三、禁止審判公開非依法律之規定者。四、法院所認管轄之有無係不當者。(D)五、法院受理訴訟或不受理訴訟係不當者。六、除有特別規定外,被告未於審判期日到庭而逕行審判者。七、依本法應用辯護人之案件或已經指定辯護人之案件,辯護人未經到庭辯護而逕行審判者。八、除有特別規定外,未經檢察官或自訴人到庭陳述而為審判者。九、依本法應停止或更新審判而未經停止或更新者。十、依本法應於審判期日調查之證據而未予調查者。十一、未與被告以最後陳述之機會者...

【用戶】Nadia Chang

【年級】高一上

【評論內容】A) 未參與審理之法官參與「宣判者」—「判決者」才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