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3 下列何者並不構成內政部依法解除縣議員職權或職務之原因?
(A)殺人未遂,經判決有期徒刑 1 年,緩刑 4 年確定
(B)受感訓處分裁判確定
(C)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
(D)戶籍遷出該行政區域 4 個月以上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困難0.378049
統計:A(124),B(83),C(19),D(102),E(0)

用户評論

106行政榦榦叫】評論

地方制度法第七十九條  直轄市議員、直轄市長、縣(市)議員、縣(市)長、鄉(鎮、市)民代表、鄉(鎮、市)長及村(里)長有下列情事之一,直轄市議員、直轄市長由行政院分別解除其職權或職務;縣(市)議員、縣(市)長由內政部分別解除其職權或職務;鄉(鎮、市)民代表、鄉(鎮、市)長由縣政府分別解除其職權或職務,並通知各該直轄市議會、縣(市)議會、鄉(鎮、市)民代表會;村(里)長由鄉(鎮、市、區)公所解除其職務。應補選者,並依法補選:  一、經法院判決當選無效確定,或經法院判決選舉無效確定,致影響其當選資格者。  二、犯內亂、外患或貪污罪,經判刑確定者。  三、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之罪,經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

derek801204】評論

構成內政部依法解除縣議員職權或職務之原因:(A)殺人未遂,經判決有期徒刑 1 年以上(B)受感訓處分裁判確定 (C)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 (D)戶籍遷出該行政區域 4 個月以上

林宗佑】評論

這種出題真的是背多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