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6行政榦榦叫】評論
地方制度法第七十九條 直轄市議員、直轄市長、縣(市)議員、縣(市)長、鄉(鎮、市)民代表、鄉(鎮、市)長及村(里)長有下列情事之一,直轄市議員、直轄市長由行政院分別解除其職權或職務;縣(市)議員、縣(市)長由內政部分別解除其職權或職務;鄉(鎮、市)民代表、鄉(鎮、市)長由縣政府分別解除其職權或職務,並通知各該直轄市議會、縣(市)議會、鄉(鎮、市)民代表會;村(里)長由鄉(鎮、市、區)公所解除其職務。應補選者,並依法補選: 一、經法院判決當選無效確定,或經法院判決選舉無效確定,致影響其當選資格者。 二、犯內亂、外患或貪污罪,經判刑確定者。 三、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之罪,經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
【derek801204】評論
構成內政部依法解除縣議員職權或職務之原因:(A)殺人未遂,經判決有期徒刑 1 年以上(B)受感訓處分裁判確定 (C)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 (D)戶籍遷出該行政區域 4 個月以上
【林宗佑】評論
這種出題真的是背多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