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50. 關於婚姻之普通效力,下列何者不得由夫妻約定?
(A)夫妻之冠姓
(B)婚姻住所之協議
(C)家庭生活費用之分擔
(D)家庭生活費用所生債務之清償責任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計算中-1
書單:沒有書單,新增

用户評論

【用戶】whappy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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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內容】(D) 家庭生活費用所生債務之清償責任 夫妻一方自由決定即可(A) 夫妻之冠姓夫妻約定民法1000 條夫妻各保有其本姓。但得書面約定以其本姓冠以配偶之姓,並向戶政機關登記。(B) 婚姻住所之協議夫妻約定民法1002 條夫妻之住所,由雙方共同協議之;未為協議或協議不成時,得聲請法院定之。法院為前項裁定前,以夫妻共同戶籍地推定為其住所。C庭生活費用之分擔民法1003-1 條夫妻約定家庭生活費用,除法律或契約另有約定外,由夫妻各依其經濟能力、家事勞動或其他情事分擔之。因前項費用所生之債務,由夫妻負連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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