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貼貼樂 ( ̄︶ ̄)↗】評論
法院組織法 第102條 (主席)裁判之評議,以審判長為主席。
法院組織法 第101條 (評議之人數)合議裁判案件,應依本法所定法官人數評議決定之。
法院組成合議制審理案件時,下列合議庭之組成,何者為合法? (A)院長、庭長、法官(B)審判長、陪席法官、受命法官(C)法官、書記官、通譯(D)庭長、法官、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