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司法事務官辦理事件之範圍及日期,由下列何種機關定之?
(A)法務部
(B)考選部
(C)司法院
(D)考試院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非常簡單0.956124
統計:A(21),B(3),C(523),D(0),E(0)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司法事務官、法官助理與司事官之職務內容

用户評論

貼貼樂 ( ̄︶ ̄)↗】評論

法院組織法 第17-2條 (司法事務官辦理事務)司法事務官辦理下列事務:一、返還擔保金事件、調解程序事件、督促程序事件、保全程序事件、公示催告程序裁定事件、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二、拘提、管收以外之強制執行事件。三、非訟事件法及其他法律所定之非訟事件。四、其他法律所定之事務。司法事務官得承法官之命,彙整起訴及答辯要旨,分析卷證資料,整理事實及法律疑義,並製作報告書。司法事務官辦理第一項各款事件之範圍及日期,由司法院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