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下列那一事項不是地方法院簡易庭管轄的事件?
(A)民事、刑事簡易訴訟程序案件
(B)社會秩序維護法所規定之案件
(C)家事調解以外之民事調解事件
(D)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所規定之選舉、罷免訴訟案件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簡單0.842607
統計:A(6),B(18),C(9),D(530),E(0)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強制調解之事件、訴訟代理人

用户評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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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及其分院處務規程 第1條本規程依法院組織法第七十八條規定訂定之。地方法院及其分院處務規程 相關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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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第126條 (管轄法院)選舉、罷免訴訟之管轄法院,依下列之規定:一、第一審選舉、罷免訴訟,由選舉、罷免行為地之該管地方法院或其分院管轄,其行為地跨連或散在數地方法院或分院管轄區域內者,各該管地方法院或分院俱有管轄權。二、不服地方法院或分院第一審判決而上訴之選舉、罷免訴訟事件,由該管高等法院或其分院管轄。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相關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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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第127條 (選舉法庭與再審)選舉、罷免訴訟,設選舉法庭,採合議制審理,並應先於其他訴訟審判之,以二審終結,並不得提起再審之訴。各審受理之法院應於六個月內審結。法院審理選舉、罷免訴訟時,應依職權調查必要之事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