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下列何種案件,經第二審判決,可上訴第三審?
(A)刑法第 335 條、第 336 條第 2 項之侵占罪
(B)刑法第 339 條、第 341 條第 2 項之詐欺罪
(C)刑法第 349 條第 1項之贓物罪
(D)刑法第 210 條之偽造文書罪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簡單0.85119
統計:A(15),B(23),C(12),D(286),E(0)

用户評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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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內容】刑事訴訟法 第376條 (不得上訴第三審之判決)下列各罪之案件,經第二審判決者,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但第一審法院所為無罪、免訴、不受理或管轄錯誤之判決,經第二審法院撤銷並諭知有罪之判決者,被告或得為被告利益上訴之人得提起上訴:一、最重本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二、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三百二十一條之竊盜罪。三、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條、第三百三十六條第二項之侵占罪。四、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三百四十一條之詐欺罪。五、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條之背信罪。六、刑法第三百四十六條之恐嚇罪。七、刑法第三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之贓物罪。依前項但書規定上訴,經第三審法院撤銷並發回原審法院判決者,不得上訴於第三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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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內容】中華民國刑法 第210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罪)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中華民國刑法 相關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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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內容】27 下列那一個罪名,是屬於可以上訴第三審的案件? (A)刑法第三百二十條之竊盜罪(B)刑法第三百零九條之公然侮辱罪 (C)刑法第二百十條之偽造私文書罪(D)刑法第三百四十六條之恐嚇取財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