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下列何者,非檢察事務官所得處理之事務?
(A)受檢察官之指揮,詢問證人
(B)受檢察官之指揮,執行拘提
(C)襄助檢察官指揮刑事裁判之執行
(D)襄助檢察官辦理刑事簡易案件之處刑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適中0.690828
統計:A(15),B(42),C(74),D(467),E(0)

用户評論

貼貼樂 ( ̄︶ ̄)↗】評論

法院組織法 第60條 (檢察官之職權)檢察官之職權如左:一、實施偵查、提起公訴、實行公訴、協助自訴、擔當自訴及指揮刑事裁判之執行。二、其他法令所定職務之執行。

Lin_400AndMe】評論

來源:http://www.tph.moj.gov.tw/ct.asp?xItem=414913&CtNode=41941&mp=420七、其他法令所定職務之執行*(一) 審核第一審檢察官所陳報的移轉管轄案件。*(二) 審核第一審檢察官所陳報的不起訴處分和緩起訴處分的再議案件。*(三) 審核第一審檢察官所陳報的相驗報結案件。*(四) 刑事案件確定後,如果發現有符合再審事由,向法院聲請再審。*(五) 刑事案件確定後,如果發現審判有違背法令,這時候必須詳細說明理由,陳送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總長提起非常上訴。*(六) 督導地方法院檢察署的相關檢察行政業務。*(七) 其他為民服務的事項,例如:再議案件聲請的輔導、刑罰執行相關疑問的解答和陳情事項之處理等。*(八) 犯罪預防的宣導。辦理刑事簡易案件之處刑非檢察官職務,所以不能說檢察事務官襄助檢察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