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超人】評論
第 1171 條遺產分割後,其未清償之被繼承人之債務,移歸一定之人承受,或劃歸各繼承人分擔,如經債權人同意者,各繼承人免除連帶責任。繼承人之連帶責任,自遺產分割時起,如債權清償期在遺產分割後者,自清償期屆滿時起,經過五年而免除。
【盧妍蓁】評論
遺產分割,基本上是指繼承之土地尚未分割且多人共有之情形。如繼承之土地如101年6月1日分割時,尚該土地積欠銀行100萬元,則應自101年6月1日起由各分割後之土地持有人間互負連帶責任。→如該土地於101年6月1日分割,但需於102年7月1日清償,該清償動作未必為各分割後之所有權人同時清償。→假如共有人有五位,於101年6月1日前債權人所抵押之金額100萬,標的為全部,分割後,各共有人各應負擔20萬之債務→如僅有3人於102年7月1日清償各自債務,剩餘2人仍未清償,此時,已清償債務之三人,應自102年7月1日起計算五年後免除連帶責任.
【米花】評論
1. 繼承人之連帶責任,原則自遺產分割時起經過5年而免除2. 債務清償期是在分割後才屆至,屆至時起經過5年而免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