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站僕】摩檸Morning】評論
原本題目:15.支領月退休金或兼領月退休金人員死亡時,依公務人員退休法第十三條之一規定,另給與遺族:(A)一次慰問金 (B)一次撫卹金 (C)一次養老金 (D)一次撫慰金修改成為15.支領月退休金或兼領月退休金人員死亡時,依公務人員退休法第十八條之一規定,另給與遺族:(A)一次慰問金 (B)一次撫卹金 (C)一次養老金 (D)一次撫慰金
【歐歐】評論
慰問金:1.公務人員因公受傷、殘廢或死亡者,應發給慰問金。(公務人員保障法第21條)2.支(兼)領月退休金在新臺幣2萬5千元以下、因公成殘或退休時未具工作能力之退休公教人員,得酌贈發給三節慰問金。退休公教人員支領一次退休金者及退職政務人員均不予發給三節慰問金。(退休人員照護事項,自106年1月1日生效)撫卹金:公務人員病故、意外死亡或因公死亡者,給與遺族撫卹金。(公務人員撫卹法第3條)撫慰金:支領月退休金或兼領月退休金人員死亡時,另給與遺族撫慰金。(公務人員退休法第18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