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雅雅】評論
第 127 條授予利益之行政處分,其內容係提供一次或連續之金錢或可分物之給付者,經撤銷、廢止或條件成就而有溯及既往失效之情形時,受益人應返還因該處分所受領之給付。其行政處分經確認無效者,亦同。前項返還範圍準用民法有關不當得利之規定。
【Freya】評論
公法上不當得利
【Alva】評論
104.12.30三讀通過行程法127條 不當得利可以用行政處分討回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