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iting Hsu】評論
公務人員保障法第3條 本法所稱公務人員,係指:1法定機關依法任用之有給專任人員 2公立學校編制內依法任用之職員 前項公務人員不包括政務人員及民選公職人員。補充一下,另有準用人員-第102條 下列人員準用本法之規定:一、教育人員任用條例公布施行前已進用未經銓敘合格之公立學校職員。 二、私立學校改制為公立學校未具任用資格之留用人員。 三、公營事業依法任用之人員。 四、各機關依法派用、聘用、聘任、僱用或留用人員。 五、應各種公務人員考試錄取占法定機關、公立學校編制職缺參加學習或 訓練之人員。
【Tong】評論
國立大學"兼任行政職"的教師
【姚元龍-感謝阿,已考上】評論
教師依樓上所舉法條解釋,明顯已非公務人員, 除非兼任校內行政人員,如訓導主任、教務主任等,才有公保法之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