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HsinLing Yen
【年級】高三上
【評論內容】第29條(退撫新、舊制之年資計算及給與標準) 公務人員在退撫新制實施前、後均有任職年資者,應前、後合併計算。但退撫新制實施前之任職年資,仍依原規定標準最高採計三十年。退撫新制實施後之任職年資,可連同併計,最高採計三十五年。任職年資逾三十五年者,其前、後年資之採計由當事人取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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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級】大一下
【評論內容】公務人員退休法 第29條 (退撫新、舊制之年資計算及給與標準)公務人員在退撫新制實施前、後均有任職年資者,應前、後合併計算。但退撫新制實施前之任職年資,仍依原規定標準最高採計三十年。退撫新制實施後之任職年資,可連同併計,最高採計三十五年。任職年資逾三十五年者,其前、後年資之採計由當事人取捨。公務人員在退撫新制實施前、後均有任職年資者,其退休金或資遣給與,依下列規定併計給與:一、退撫新制實施前任職年資應領之退休金或資遣給與,依第三十一條規定標準,由各級政府編列預算支給。二、退撫新制實施後任職年資應領之退休金或資遣給與,依第九條第二項至第六項規定標準,由退撫基金支給。依本法規定繳納基金費用未予併計退休之年資,依其本人繳付退撫基金費用之本息,按未採計之退撫新制實施後年資占繳費年資之比例計算,由退撫基金一次發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