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u-chuang We】評論
國家有過失是損賠 無過失是損補
【~QQ要上榜~】評論
行程法§50:因天災或其他不應歸責於申請人之事由,致基於法規之申請不能於法定期間內提出者,得於其原因消滅後十日內,申請回復原狀。如該法定期間少於十日者,於相等之日數內得申請回復原狀。申請回復原狀,應同時補行期間內應為之行政程序行為。遲誤法定期間已逾一年者,不得申請回復原狀。
【陳致豪】評論
行政程序法第126條 廢止受益處分之信賴補償
【@@】評論
損害賠償-違法損失補償-合法甲向南投縣政府申請取得農舍興建許可,於興建中,因地震導致地形變動,南投縣政府乃廢止甲之興建許可。這是合法的行政處分,故要用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