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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內容】公務人員退休法 第27條 (請求權消滅之時效)請領退休金、資遣給與、離職退費、撫慰金等之權利,自請求權可行使之日起,因五年間不行使而當然消滅。前項之離職退費人員如轉任民營單位或私立學校服務,依勞動基準法、勞工退休金條例或私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法令辦理退休者,其依第十四條第六項申請發給政府及本人繳付之退撫基金費用本息,得至遲於年滿六十五歲之日起一年內向基金管理機關提出申請,不適用前項時效規定。定期發給之月退休金、月撫慰金各期請求權時效,依第一項規定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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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內容】原本題目:17.公務人員請領退休金之權利,依公務人員退休法第九條規定,自退休之次月起,經過幾年不行使即告消滅?(A)一年 (B)三年 (C)五年 (D)七年修改成為17.公務人員請領退休金之權利,依公務人員退休法第二十七條規定,自請求權可行使之日起,因幾年間不行使而當然消滅?(A)一年 (B)三年 (C)五年 (D)七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