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books8077
【年級】大三上
【評論內容】都市更新條例第46條:更新地區內之土地及建築物,依下列規定減免稅捐︰一、更新期間土地無法使用者,免徵地價稅----(A);其仍可繼續使用者,減半 徵收。但未依計畫進度完成更新且可歸責於土地所有權人之情形者,依法課徵之。二、更新後地價稅及房屋稅減半徵收二年----(B)。三、依權利變換取得之土地及建築物,於更新後第一次移轉時,減徵土地增值稅及契稅百分之四十----(C)。四、不願參加權利變換而領取現金補償者,減徵土地增值稅百分之四十----(D)。五、實施權利變換應分配之土地未達最小分配面積單元,而改領現金者, 免徵土地增值稅。六、實施權利變換,以土地及建築物抵付權利變換負擔者,免徵土地增值 稅及契稅。
【用戶】adamyang419
【年級】高二上
【評論內容】第 46 條 更新地區內之土地及建築物,依下列規定減免稅捐︰ 一、更新期間土地無法使用者,免徵地價稅;其仍可繼續使用者,減半徵收。但未依計畫進度完成更新且可歸責於土地所有權人之情形者,依法課徵之。 二、更新後地價稅及房屋稅減半徵收二年。 三、依權利變換取得之土地及建築物,於更新後第一次移轉時,減徵土地增值稅及契稅百分之四十。 四、不願參加權利變換而領取現金補償者,減徵土地增值稅百分之四十。 五、實施權利變換應分配之土地未達最小分配面積單元,而改領現金者,免徵土地增值稅。 六、實施權利變換,以土地及建築物抵付權利變換負擔者,免徵土地增值稅及契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