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un】評論
老人福利法第 13 條1.老人有受監護或輔助宣告之必要時,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協助其向法院聲請。 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原因消滅時,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協助進行撤銷宣告之聲請 。2.有改定監護人或輔助人之必要時,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協助老人為相關之聲請 。3. 前二項監護或輔助宣告確定前,主管機關為保護老人之身體及財產,得聲請法院為必要 之處分,並提供其他與保障財產安全相關服務。第 14 條1.為保護老人之財產安全,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鼓勵其將財產交付信託。2.金融主管機關應鼓勵信託業者及金融業者辦理財產信託、提供商業型不動產逆向抵押貸款服務。3. 住宅主管機關應提供住宅租賃相關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