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4 依行政程序法之規定,行政處分應以證書方式作成而未給予證書者,其效力為何?
(A)無效
(B)得撤銷
(C)效力未定
(D)事後補發溯及生效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簡單0.898372
統計:A(4305),B(77),C(54),D(192),E(0)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行政行為、公務員升遷與懲戒、原行政處分之執行不因提起訴願而停止

用户評論

June Lo】評論

第 111 條 行政處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無效︰一、不能由書面處分中得知處分機關者。二、應以證書方式作成而未給予證書者。三、內容對任何人均屬不能實現者。四、所要求或許可之行為構成犯罪者。五、內容違背公共秩序、善良風俗者。六、未經授權而違背法規有關專屬管轄之規定或缺乏事務權限者。七、其他具有重大明顯之瑕疵者。

P】評論

第111條(行政處分無效之判斷標準)  行政處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無效:   一、不能由書面處分中得知處分機關者。   二、應以證書方式作成而未給予證書者。   三、內容對任何人均屬不能實現者。   四、所要求或許可之行為構成犯罪者。   五、內容違背公共秩序、善良風俗者。   六、未經授權而違背法規有關專屬管轄之規定或缺乏事務權限者。   七、其他具有重大明顯之瑕疵者。

愛作夢的平凡人】評論

機證任犯違專大 --- 跡證認(定)範圍真大

丸子】評論

撤銷 Anfechtung 取消撤銷(德語:Anfechtung)為法律專用術語,當某個意思表示的發出人所想要成立的法律行為有瑕疪時,該意思表示的發出人可以將其所發出的意思表示收回,讓該法律行為溯及至成立時失效,或是讓該法律行為不能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