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43 以下何者不具法律之位階?
(A)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
(B)例民法總則施行法
(C)鄉鎮市調解條例
(D)立法院議事規則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簡單0.863924
統計:A(9),B(8),C(17),D(273),E(0)

用户評論

敏兒】評論

關於法律和命令的名稱,在中央法規標準法第2條、第3條。第2條 法律得定名為法、律、條例或通則。定名為法者如民法、刑法、民事訴訟法等。定名為律者如戰時軍律。定名為條例者如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勞工保險條例等。定名為通則者如地方稅法通則、農田水利會組織通則、 內政部消防署港務消防隊組織通則等。第3條 各機關發布之命令,得依其性質,稱規程、規則、細則、辦法、綱要、 標準或準則。稱規程者如中央研究院研究所組織規程、行政院法規委員會組織規程等。稱規則者如考試院會議規則、立法院議事規則等。稱細則者如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施行細則、勞工保險條例施行細則等。稱辦法者如國民中學學生成績考查辦法、人民團體選舉罷免辦法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