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ingkeshih】評論
yes 第79條 I.訴願無理由者,受理訴願機關應以決定駁回之。
【綠谷出久】評論
A: 受理訴願機關應駁回嗎
【sia01120112】評論
ㄧ、程序不合法-不受理ex:逾越訴願期間二、程序合法-實體決定 1、無理由-駁回 2、有理由-撤銷(單純撤銷、撤另處、撤改處)撤另處:撤銷原處分,發回原處分機關另為處分。撤改處:撤銷原處分,無發回原處分機關,訴願機關直接變更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