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test
【年級】小五上
【評論內容】各選項說明如下:(A)依§197,丙之損害賠償請求權已罹於時效,故甲得依§144提出抗辯(B)依實務見解(87台上1440)連帶債務人中之一人消滅時效已完成者,依民法第二百七十六條第二項規定,固僅該債務人應分擔之部分,他債務人同免其責任,惟民法第一百八十八條第三項規定,僱用人賠償損害時,對於侵權行為之受僱人有求償權,則僱用人與受僱人間並無應分擔部分可言,倘被害人對為侵權行為之受僱人之損害賠償請求權消滅時效業已完成,僱用人自得援用該受僱人之時效利益,拒絕全部給付,不以該受僱人已為時效抗辯為必要。(C)丙應依§188而非§28(D)依§216∣:損害賠償,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應以填補債權人所受損害及所失利益為限。故丙不得向請請求懲罰性賠償金。(E)依§274:因連帶債務人中之一人為清償、代物清償、提存、抵銷或混同而債務消滅者,他債務人亦同免其責任。
【用戶】nh18XXX@ntbna
【年級】小五上
【評論內容】各選項說明如下:(A)依§197,丙之損害賠償請求權已罹於時效,故甲得依§144提出抗辯(B)依實務見解(87台上1440)連帶債務人中之一人消滅時效已完成者,依民法第二百七十六條第二項規定,固僅該債務人應分擔之部分,他債務人同免其責任,惟民法第一百八十八條第三項規定,僱用人賠償損害時,對於侵權行為之受僱人有求償權,則僱用人與受僱人間並無應分擔部分可言,倘被害人對為侵權行為之受僱人之損害賠償請求權消滅時效業已完成,僱用人自得援用該受僱人之時效利益,拒絕全部給付,不以該受僱人已為時效抗辯為必要。(C)丙應依§188而非§28(D)依§216∣:損害賠償,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應以填補債權人所受損害及所失利益為限。故丙不得向請請求懲罰性賠償金。(E)依§274:因連帶債務人中之一人為清償、代物清償、提存、抵銷或混同而債務消滅者,他債務人亦同免其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