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udy Chen】評論
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第7條 前項實驗教育計畫期程,依申請辦理之不同教育階段規定如下:一、高級中等以下階段學校型態實驗教育:三年以上十二年以下。但經主管機關許可續辦者,得予延長,每次延長期限為三年以上十二年以下。二、專科以上階段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四年以上十二年以下,並以辦理專科班、學士班或碩士班為限。但經主管機關許可續辦者,得予延長,每次延長期限為四年以上十二年以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