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udy Chen】評論
特殊教育法第35條 學前教育階段及高級中等以下各教育階段學校資賦優異教育之實施,依下列方式辦理:(A)一、學前教育階段:採特殊教育方案辦理。(B)二、國民教育階段:採分散式資源班、巡迴輔導班、特殊教育方案辦理。(C)第36條 高級中等以下各教育階段學校應以協同教學方式,考量資賦優異學生性向、優勢能力、學習特質及特殊教育需求,訂定資賦優異學生個別輔導計畫,必要時得邀請資賦優異學生家長參與。(D)第38條 高級中等以上教育階段學校,並得參採資賦優異學生在學表現及潛在優勢能力,以多元入學方式辦理。高級中等以上教育階段學校,並得參採資賦優異學生在學表現及潛n在優勢能力,以多元入學方式辦理。
【林怡芬】評論
《特殊教育法》第35條第 三 節 資賦優異教育學前教育階段及高級中等以下各教育階段學校資賦優異教育之實施,依下列方式辦理:一、學前教育階段:採特殊教育方案辦理。二、國民教育階段:採分散式資源班、巡迴輔導班、特殊教育方案辦理。三、高級中等教育階段:依第十一條第一項(集中式特殊教育班)及第三項(巡迴輔導班)規定方式辦理。 第11條高級中等以下各教育階段學校得設特殊教育班,其辦理方式如下:一、集中式特殊教育班。二、分散式資源班。三、巡迴輔導班。前項特殊教育班之設置,應由各級主管機關核定;其班級之設施及人員設置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高級中等以下各教育階段學生,未依第一項規定安置於特殊教育班者,其所屬學校得擬...
【Yu-chiao Lee】評論
【學前教育階段】特殊教育方案辦理。【國民教育階段】分散式資源班、巡迴輔導班、特殊教育方案辦理。【高級中等教育階段 】分散式資源班、巡迴輔導班(此項可跨校)、集中式特殊教育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