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有關公司發起人的觀念,何者正確?
(A)至少有九人以上
(B)須認足第一次應發行股份之三分之二
(C)無行為能力者不得為發起人
(D)政府不得為發起人。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簡單0.732486
統計:A(40),B(255),C(2823),D(138),E(0)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公司法第128條、無行為能力

用户評論

【用戶】Yan

【年級】大三下

【評論內容】第 128 條股份有限公司應有二人以上為發起人。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不得為發起人。政府或法人均得為發起人。但法人為發起人者,以左列情形為限:一、公司。二、以其自行研發之專門技術或智慧財產權作價投資之法人。三、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屬與其創設目的相關而予核准之法人。

【用戶】許妹

【年級】高三下

【評論內容】第 133 條 發起人公開招募股份時,應先具備左列事項,申請證券管理機關審核:一、營業計畫書。二、發起人姓名、經歷、認股數目及出資種類。三、招股章程。四、代收股款之銀行或郵局名稱及地址。五、有承銷或代銷機構者,其名稱及約定事項。六、證券管理機關規定之其他事項。前項發起人所認股份,不得少於第一次發行股份四分之一。第一項各款,應於證券管理機關通知到達之日起三十日內,加記核准文號及年、月、日公告招募之。但第五款約定事項,得免予公告。(轉貼於上榜大的網址)

【用戶】Goso Lin

【年級】高三上

【評論內容】請問 A是幾人?

【用戶】Doff David

【年級】高三上

【評論內容】(A)至少有二人以上 (B)須認足第一次應發行股份之四分之一(D)政府均得為發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