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Yan
【年級】大三下
【評論內容】第 142 條認股人延欠前條應繳之股款時,發起人應定一個月以上之期限催告該認股人照繳,並聲明逾期不繳失其權利。發起人已為前項之催告,認股人不照繳者,即失其權利,所認股份另行募集。前項情形,如有損害,仍得向認股人請求賠償。
【用戶】Ya-Ting Chang
【年級】高三下
【評論內容】141:第一次發行股份總數募足時,發起人應即向各認股人催繳股款,以超過票面金額發行股票時,其溢額應與股款同時繳納。142:認股人延欠前條應繳之股款時,發起人應定一個月以上之期限催告該認股人照繳,並聲明逾期不繳失其權利。… 152:第一次發行股份募足後,逾3個月而股款尚未繳足,或已繳納而發起人不於2個月內召集創立會者,認股人得撤回其所認之股。
【用戶】SunnyFunny
【年級】大三下
【評論內容】141:第一次發行股份總數募足時,發起人應即向各認股人催繳股款,以超過票面金額發行股票時,其溢額應與股款同時繳納。142:認股人延欠前條應繳之股款時,發起人應定一個月以上之期限催告該認股人照繳,並聲明逾期不繳失其權利。…152:第一次發行股份募足後,逾3個月而股款尚未繳足,或已繳納而發起人不於2個月內召集創立會者,認股人得撤回其所認之股。關鍵字: 一月催告: 三月未繳: 2不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