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認股人延欠第一次發行股份應繳之股款時,發起人應定幾個月以上之期限催告該認股人照繳,並聲明逾期不繳失其權利?
(A)一個月
(B)二個月
(C)三個月
(D)六個月。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適中0.433934
統計:A(289),B(81),C(155),D(36),E(0)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公司法第128條

用户評論

【用戶】Yan

【年級】大三下

【評論內容】第 142 條認股人延欠前條應繳之股款時,發起人應定一個月以上之期限催告該認股人照繳,並聲明逾期不繳失其權利。發起人已為前項之催告,認股人不照繳者,即失其權利,所認股份另行募集。前項情形,如有損害,仍得向認股人請求賠償。

【用戶】Ya-Ting Chang

【年級】高三下

【評論內容】141:第一次發行股份總數募足時,發起人應即向各認股人催繳股款,以超過票面金額發行股票時,其溢額應與股款同時繳納。142:認股人延欠前條應繳之股款時,發起人應定一個月以上之期限催告該認股人照繳,並聲明逾期不繳失其權利。… 152:第一次發行股份募足後,逾3個月而股款尚未繳足,或已繳納而發起人不於2個月內召集創立會者,認股人得撤回其所認之股。

【用戶】SunnyFunny

【年級】大三下

【評論內容】141:第一次發行股份總數募足時,發起人應即向各認股人催繳股款,以超過票面金額發行股票時,其溢額應與股款同時繳納。142:認股人延欠前條應繳之股款時,發起人應定一個月以上之期限催告該認股人照繳,並聲明逾期不繳失其權利。…152:第一次發行股份募足後,逾3個月而股款尚未繳足,或已繳納而發起人不於2個月內召集創立會者,認股人得撤回其所認之股。關鍵字: 一月催告: 三月未繳:  2不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