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7 納稅義務人依所得稅法第 15 條第 5 項規定選擇就其申報戶股利及盈餘合計金額按 28%稅率分開計算應納稅額者,不適用下列何種扣除之規定?
(A)薪資所得特別扣除及財產交易損失之扣除
(B)幼兒學前特別扣除及長期照顧特別扣除
(C)幼兒學前特別扣除及儲蓄投資特別扣除
(D)儲蓄投資特別扣除及長期照顧特別扣除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簡單0.8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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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評論

羅財志】評論

幼兒學前特扣扣及長照特扣有排富條款。所得...

NTBT】評論

幼兒學前特扣扣及長照特扣有排富條款。所得...

Di Lee】評論

所得稅法§17對於高所得族群而言,報稅時欲主張幼兒學前扣除額、長照扣除額等特別扣除額,須留意三項排富條款,台北國稅局表示,三項標準分別為適用綜所稅率超過20%、股利所得採分離課稅,以及基本所得額超過670萬元者,便無法主張前述二項扣除額節稅。(三)特別扣除額:1.財產交易損失: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財產交易損失,其每年度扣除額,以不超過當年度申報之財產交易之所得為限;當年度無財產交易所得可資扣除,或扣除不足者,得以以後三年度之財產交易所得扣除之。財產交易損失之計算,準用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七類關於計算財產交易增益之規定。2.薪資所得特別扣除: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之薪資所得,每人每年扣除數額以二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