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3. 依公務人員任用法之規定,有下列何種情事者,不得任用為公務人員?
(A)曾受免除職務懲戒處分
(B)取得中華民國國籍之陸配
(C)褫奪公權已經復權
(D)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已經撤銷

參考答案

答案:A

統計:A:1321,B:230,C:32,D:17,E:0

難度:非常簡單

用户評論

心怡】評論

公務人員任用法 第 28 條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任用為公務人員:一、未具或喪失中華民國國籍。二、具中華民國國籍兼具外國國籍。但本法或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三、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後,曾犯內亂罪、外患罪,經有罪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四、曾服公務有貪污行為,經有罪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五、犯前二款以外之.....看完整詳解

李儒儒(五榜達成)】評論

第 28 條有下列情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