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案:C
統計:A:25,B:56,C:1666,D:47,E:0
難度:非常簡單
【戶政已經上榜!】評論
第 27 條依法令或本於法令之行政處分,負有行為或不行為義務,經於處分書或另以書面限定相當期間履行,逾期仍不履行者,由執行機關依間接強制或直接強制方法執行之。前項文書,應載明不依限履行時將予強制執行之意旨。第 28 條前條所稱之間接強制方法如下:一、代履行。二、怠金(C)。前條所稱之直接強制方法如下:一、扣留、收取交付、解除占有、處置、使用或限制使用動產、不動產。二、進入、封閉、拆除住宅、建築物或其他處所(A)。三、收繳、註銷證照(B)。四、斷絕營業所必須之自來水、電力或其他能源(D)。五、其他以實力直接實現與履行義務同一內容狀態之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