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41. 下列何者,非行政執行法明定不得管收或應停止管收之情形?
(A)因管收而其一家生計有難以維持之虞
(B)懷胎五月以上或生產後二月未滿者
(C)現罹疾病,恐因管收而不能治療者
(D)擔任事業負責人因管收而其業務有難以維持之虞

參考答案

答案:D

統計:A:42,B:91,C:33,D:1543,E:0

難度:非常簡單

用户評論

蝦皮:警察法規白話解題】評論

摩友口訣,三個"生":生計、生產、生病。 ...

小吉掰囉】評論

行政執行法第 21 條義務人或其他依法得管收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管收;其情形發生管收後者,行政執行處應以書面通知管收所停止管收:一、因管收而其一家生計有難以維持之虞者。二、懷胎五月以上或生產後二月未滿者。三、現罹疾病,恐因管收而不能治療者。無D選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