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愛阿,阿愛我】評論
人民對政府所用的呈或報告===函
【國考東巴】評論
(一)依「公文程式條例」:分為令、呈、咨、函、公告、其他公文,簡述如下:1.令:發布行政規章,發表人事任免、遷調、獎懲時使用。 2.呈:對總統有所呈請或報告時使用。 3.咨:總統與立法院、監察院公文往復時使用。 4.函:各機關間處理公務有左列情形之一時使用。 (1)下行文:上級機關對所屬下級機關有所指示、交辦、批復。 (2)上行文:下級機關對上級機關有所請求或報告時。 (3)平行文:同級機關間行文時。 (4)斜行文:不相隸屬關係之不同級機關往來之公文書。5.公告:各機關就主管業務,向公眾或特定之對象宣布週知時使用。其方式得張貼於機關之佈告欄,或利用報刊等大眾傳播工具廣為宣布。 6.其他公文: (1)書函...
【貼貼樂 ( ̄︶ ̄)↗】評論
公文程式條例 第2條 (公文程式之種類)公文程式之類別如下:一、令:公布法律、任免、獎懲官員,總統、軍事機關、部隊發布命令時用之。二、呈:對總統有所呈請或報告時用之。三、咨:總統與立法院、監察院公文往復時用之。四、函:各機關間公文往復,或人民與機關間之申請與答復時用之。五、公告:各機關對公眾有所宣布時用之。六、其他公文。前項各款之公文,必要時得以電報、電報交換、電傳文件、傳真或其他電子文件行之。公文程式條例 相關法條
【Mamegoma】評論
公文程式條例民國十七年十一月十五日國民政府制定公布民國四十一年十一月廿一日總統令修正公布全文十條民國六十一年一月廿五日總統令修正公布全文十四條民國六十二年十一月三日總統令修正公布第二及第三條條文民國八十二年二月三日總統令修正公布第二及第三條條文,並增訂第十二條之一條文 民國九十三年五月十九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09300094171號令修正公布第 七、十三、十四條條文;本條例修正條文第七條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民國九十三年六月十四日行政院院臺祕字第 0930086166 號令發布第七條定自九十四年一月一日施行第 一 條(公文定義)稱公文者,謂處理公務之文書;其程式,除法律別有規定外,依本條例之規定辦理。行政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