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Dabby
【年級】高二下
【評論內容】第 484 條僱用人非經受僱人同意,不得將其勞務請求權讓與第三人,受僱人非經僱用人同意,不得使第三人代服勞務。當事人之一方違反前項規定時,他方得終止契約。第 485 條受僱人明示或默示保證其有特種技能時,如無此種技能時,僱用人得終止契約。
【用戶】凌興泓
【年級】大一下
【評論內容】第489條(僱傭關係之消滅~遇重大事由之終止) 當事人之一方,遇有重大事由,其僱傭契約,縱定有期限,仍得於期限屆滿前終止之。 前項事由,如因當事人一方之過失而生者,他方得向其請求損害賠償。
【用戶】newstar
【年級】高一上
【評論內容】(C) 僱用人得終止契約終止契約:指當事人本於終止權,使繼續的契約關係向將來消滅之一方意思表示。解除契約:指當事人一方行使解除權,使契約的效力,溯及於訂約之時歸於消滅的意思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