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逆境中還是要快樂過日子】評論
會計法39條會計科目名稱經規定後,非經各...
【陳芳逸】評論
第 18 條中央總會計制度之設計、核定,由中央主計機關為之。地方政府之總會計制度及各種會計制度之一致規定,由各該政府之主計機關設計,呈經上級主計機關核定頒行。各機關之會計制度,由各該機關之會計機構設計,簽報所在機關長官後,呈請各該政府之主計機關核定頒行。前項設計,應經各關係機關及該管審計機關會商後始得核定;修正時亦同。各種會計制度之釋例,與會計事務處理之一致規定,由各該會計制度之頒行機關核定之。第 39 條會計科目名稱經規定後,非經各該政府主計機關或其負責主計人員之核定,不得變更。前項變更會計科目之核定,應通知該管審計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