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謝東晉
【年級】大三下
【評論內容】總結:以文字、以最低額
【評論內容】民法第 5 條關於一定之數量,以文字或號碼為數次之表示者,其表示有不符合時,如法院不能決定何者為當事人之原意,應以最低額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