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endy Chiu】評論
依法律行為而為不動產物權之變動,其生效要件:登記主義
【搖尾巴高手】評論
動產唷
【旻洲】評論
動產=交付不動產=登記
【摩埃】評論
第 758 條 不動產物權,依法律行為而取得、設定、喪失及變更者,非經登記,不生效力。前項行為,應以書面為之。第 761 條 動產物權之讓與,非將動產交付,不生效力。但受讓人已佔有動產者,於讓與合意時,即生效力。讓與動產物權,而讓與人仍繼續佔有動產者,讓與人與受讓人間,得訂立契約,使受讓人因此取得間接佔有,以代交付。讓與動產物權,如其動產由第三人佔有時,讓與人得以對於第三人之返還請求權,讓與於受讓人,以代交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