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5. 公司法第108條關於有限公司董事之規定,何者錯誤?
(A)公司應至少置董事一人執行業務並代表公司
(B)董事應經股東表決權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
(C)董事就任何有行為能力之人選任之
(D)董事長應經董事過半數之同意互選之

參考答案

答案:C

統計:A:1,B:5,C:5,D:0,E:0

難度:計算中

用户評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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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董事就任何有行為能力之人選任之法規名稱:    公司法第 108 條公司應至少置董事一人執行業務並代表公司,最多置董事三人,應經股東表決權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就有行為能力之股東中選任之。董事有數人時,得以章程置董事長一人,對外代表公司;董事長應經董事過半數之同意互選之。董事請假或因故不能行使職權時,指定股東一人代理之;未指定代理人者,由股東間互推一人代理之。董事為自己或他人為與公司同類業務之行為,應對全體股東說明其行為之重要內容,並經股東表決權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第三十條、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九條至第五十三條、第五十四條第三項、第五十七條至第五十九條、第二百零八條第三項、第二百零八條之一及第二百十一條第一項及第二項之規定,於董事準用之。代表公司之董事違反前項準用第二百十一條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