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l02440581】評論
無因性原則(物權行為無因性理論)將處分行為與負擔行為分離,不以負擔行為存在為處分行為之內容。 無因性原則有助於建立出賣人保留所有權之理論,相對維護交易安全,後之買受人無需顧慮先前交易使否因原因行為不存在,致讓與人未取得所有權,而致無權處分。但無因性理論與一般交易觀念有相當差異,於原因行為不存在,並不影響處分行為之效力,已交付之標的物及價金則須依「不當得利」規定返還,而受領標的之人將標的讓與他人、標的物受強制執行、相對人破產等情況時也可能對返還有不利之影響。如下圖所示,一般的.....
【Lin Tony】評論
它的問題會不會是:BCD都是法律規定、法律續造、修法成的具體規定A不是法律規定、但法律續造、修法成的具體規定
【S】評論
不懂...課本上沒有...
【Ying Chi Tsai】評論
法律續造: 就是在沒有法律規定或漏未規定時,法官可以依據法學方法論來尋找個案的法律適用無因性的含義為:行為的效力不受其原因行為效力的左右,或者不受其原因行為不成立、無效或被撤銷命運的牽連;換言之:行為的效力不以其原因行為的有效為依據。意謂後手因正當原因關係取得將不因前手取得的原因關係消滅而改變後手的權利。無因性原則存在的意義是在於維護交易安全。
【Stanly Chu】評論
賣亂啦 看七樓 就好
【a178885886】評論
A,很顯然地並沒有相關明文法規規範,純粹就是理論;關於7F大大解說,在下並不清楚118是否為無因性理論後來的明文規範之具體態樣,不知道有哪位大大可以再更詳細說明的;除了C、D已有民法明文規範外;B的話,『辦理融資性租賃業務事業防制洗錢辦法』第 1 條本辦法依洗錢防制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五條第二項適用第七條第四項前段、第八條第三項、第九條第三項及第十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A】評論
民法上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於民法修正納入之前,乃屬司法實務多年以來 承認之制度,此乃下列何者之體現? (A)不告不理 (B)不得拒絕適用法律 (C)法官造法 (D)不得以法律有瑕疵為由而拒為裁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