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8 於地檢署服務的書記官張三知道解送至地檢署的犯罪嫌疑人李四涉犯強制性交且拒絕承認,一時氣憤不過,便趁檢察官訊問的空檔,予以痛打一頓。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張三犯刑法第 125 條的意圖取供而施強暴脅迫罪
(B)張三犯刑法第 277 條第 1 項的普通傷害罪,並因第 134 條加重其刑二分之一
(C)張三犯刑法第 279 條的義憤傷害罪
(D)張三犯刑法第 126 條第 1 項凌虐人犯罪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適中0.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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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評論

wl02440581】評論

第 125 條(A)有追訴或處罰犯罪職務之公務員,為左列行為之一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一、濫用職權為逮捕或羈押者。二、意圖取供而施強暴脅迫者。三、明知為無罪之人,而使其受追訴或處罰,或明知為有罪之人,而無故不使    其受追訴或處罰者。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 致重傷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第 126 條(D)有管收、解送或拘禁人犯職務之公務員,對於人犯施以凌虐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 .....

Andie】評論

刑法 第 126 條 (凌虐人犯罪)有管收、解送或拘禁人犯職務之公務員(書記官 非),對於人犯施以凌虐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刑法 第 134 條(加重條件)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以故意犯本章(瀆職罪)以外各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但因公務員之身分已特別規定其刑者,不在此限。刑法 第 277 條(普通傷害罪)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棒!】評論

第 125 條有追訴或處罰犯罪職務之公務★,...

きんじょうすい】評論

28 書記官張三知道解送至地檢署的犯罪嫌疑人李四涉犯強制性交且拒絕承認,便趁檢察官訊問的空檔,予以痛打一頓。下列敘述何者正確?(B)張三犯刑法第 277 條第 1 項的普通傷害罪,   並因第 134 條加重其刑二分之一甲原本只想打傷乙的身體,不料卻因下手過重把乙給打死了,則甲犯了何種罪名??(D) 傷害致死罪1215.下列何者為告訴乃論之罪?(C)刑法第二百八十一條之加暴行於直系血親尊親屬未成傷之罪以下都是非告訴乃論(A)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二項之傷害致死罪(B)刑法第二百七十九條之義憤傷害罪(D)刑法第二百八十二條之加工自傷罪